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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修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3大重點條款!

太陽小知識,太陽能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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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在 2023 年 5 月 29 日三讀通過修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部分條文,其中關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內容,在業界引發喧然大波。

最近《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又再再再再度增訂修法了,究竟這兩次頻繁的修法對未來有什麼影響?又為什麼經濟部要推動這次修法呢?

2050 淨零排放是什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原因

「 淨零排放 」又稱做「 淨零碳排 ( Net Zero Emissions )」,也就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並透過吸收碳排放或儲存能源等方式,使得排放與吸收的淨值為零。淨零排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全球氣溫升高,造成不可逆轉的生態與社會災難。

隨著氣候變遷的嚴峻挑戰,全球各國紛紛承諾在 2050 年達成淨零排放。為了接軌全球趨勢,台灣也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 世界地球日 」宣示,將與全球同步邁向 2050 淨零排放的目標。因此《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便是為了推廣再生能源利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增進國家永續發展而制定,再生條例修法使台灣穩健落實先前設定的 2050 淨零排放目標,不僅對全球氣候行動有所貢獻,也將提升台灣競爭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光電)修了哪些內容?

一、2023年5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20220622000038M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3年5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經過近半年協商,內政部與經濟部對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草案達成共識,以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起為門檻,每20平方公尺(約6坪)需裝設1瓩光電,相當於300坪要設50瓩容量光電

經濟部官員說明,原則上適用對象不以建物類型劃分,而是以面積認定,不過設有3大排除類型:

1、特殊建築物:包含紀念型、宗教型建築物等。

2、日照條件不好:如緊鄰高樓大廈造成遮蔭或是旁邊有山,可能導致發電效益不佳。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免設」:官員解釋,草案保留彈性措施,除了可能有機密考量、須排除的軍事建築,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建築物用途不適合光電也可以提出,經經濟部及內政部確認後同意。

二、2024年10月23日 新增第21條之二
「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是管理人應予管理及維護」

主要有三大違規樣態將開罰,包括未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建築物所有權人沒維護、管理光電設備,以及光電等設備需適當拆除、回收。經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內仍未改善,可處三十萬到一五○萬元罰鍰,且可連續罰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針對光電設備設置者都會預收每瓩一千元的回收處理費,但光電設備使用壽命二十年、甚至更久,可能出現預先繳交回收費,卻沒妥善回收、拆除,「不回收、不管它」都不好,訂出罰則是盼法規更為周延。

此外,建築物若非光照不足或是廟宇、國安相關等免除對象,起造人沒依照規定種光電將會挨罰。另也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管理與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李君禮舉例,集合式住宅就是管委會,透天厝則是屋主,光電設備維護可想像成「電梯」需要定期保養與管理。

三、2024年11月23日  新增增訂第4條之一
光電設備登記證到期, 將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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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四條之一,明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註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設置者應將其設備拆除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當措施處理,違者可罰卅萬至一五○萬元,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該條款會溯及既往,意即目前至少上萬家的大型地面、屋頂型、或是小型家庭自用等案場,到期後都必須強制拆除,以利回收。

另一方面,有知情人士坦言,該條款其實主要是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許多大型地面及屋頂型光電業者都已經與地主約定好,到期後會拆除光電板,因此大型商業案場執行拆除並沒有問題,只是現行也有不少家戶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來發電到期後若強制其拆除,在執行上挑戰大,且部分屋主及地主很有可能不願意配合拆除,相關執行引發討論。

經濟部回應:還在預告期

據了解,經濟部對此回應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現在還在預告期,針對太陽光電後市場管理強度,60日內會廣徵各界意見,使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並強化第2次能源轉型發展多元綠能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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