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023年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內政部近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0條,經預告60天並評估各界提出意見後,會視情況檢討、回應再發布,並由行政院決定上路時間。
內政部在草案總說明中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2條之一,明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該草案也規定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有所依循,內政部日前擬具《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並發布預告,民眾表示意見的截止日期至4月22日止。

草案明定,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舉例來說,若一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就要設50瓩容量光電;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
為符合法定要求裝置容量,草案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得設置於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不限於屋頂。
4種建物不納入規範
草案也規定4種建物不納入規範:
第一類:
建築物如受光條件不足,致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得免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
至於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
(1)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為543度。
(2)台東縣579度
(3)其餘直轄市與縣市為625度。
第二類:
宗教、殯葬類建物有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衝擊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
第三類:
危險物品類建築負責製造、 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有公安疑慮。
第四類:
若個案因構造系統、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板,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確實有困難、且出示證明文件,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國土署官員補充,主要考量愈往北部陽光愈少、以及裝設太陽能板效益等,才會設定受光條件。舉例來說,若台北市士林區一棟建築面積超過1000坪的新建物,經指定的專業機構評定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少於543度,這棟新建物就不用裝設太陽能板。
至於是否會有罰則,國土署官員表示,若不裝設太陽能板,就拿不到建照與使用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