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強制未來所有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屋頂要裝一定比率的光電板。能源署10月23日再預告修法,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必須維護屋頂光電設備,否則重罰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能源署23日再預告修法,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必須維護屋頂光電設備,否則重罰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且可連續開罰。
去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強制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光電板,相關設置門檻則待子法確定。
相關子法預計今年底公布,過去公布子法草案版本朝向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新、增、改建建物,不分建物種類,每20平方公尺強制裝設1KW的光電板。
設置辦法尚未拍板,能源署今日又預告再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這次是針對光電板設置及後續維護制定罰則。
光電設備 沒設置、沒維護、沒回收即開罰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去年五月修正草案通過「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經濟部近期再修法,聚焦於設置後的「管理、罰則」,主要有三大違規樣態將開罰,包括未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建築物所有權人沒維護、管理光電設備,以及光電等設備需適當拆除、回收。經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內仍未改善,可處三十萬到一五○萬元罰鍰,且可連續罰。
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針對光電設備設置者都會預收每瓩一千元的回收處理費,但光電設備使用壽命二十年、甚至更久,可能出現預先繳交回收費,卻沒妥善回收、拆除,「不回收、不管它」都不好,訂出罰則是盼法規更為周延。
此外,建築物若非光照不足或是廟宇、國安相關等免除對象,起造人沒依照規定種光電將會挨罰。另也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管理與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李君禮舉例,集合式住宅就是管委會,透天厝則是屋主,光電設備維護可想像成「電梯」需要定期保養與管理。
針對維護不當怎麼定義?
源署副署長李君禮釋疑,維護的標準就是「光電板功能正常發得出電,如果沒有發電出來就是沒有顧好。」
他說明,修法用意是希望既然新建建物都已經強制設置光電板,那麼為了讓它可以持續發電,而不是一開始裝了,後面就沒有再管、沒辦法繼續發電,就失去政策意義。
但他強調,能源署不會直接開罰則,而是會搭配輔導以及合理的執法程度,像是住戶沒洗光電板導致發電效益減少,或是颱風造成光電板損壞,這些情有可原的狀況也不會直接開罰;若勸導一段時間,對方還是沒有改善才可能開罰。他總結,開罰則並非政府目的,而目前修法草案還在預告期,也歡迎各界提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