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及再生能源近年來已成為趨勢,為了地球永續發展,公寓大廈屋頂裝設太陽能板優點不少,除了可以遮陽降低溫度節能外,又可以增進公寓大廈的基金收入但相較於一般住宅,所有權較為複雜,需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行建置。
一般住宅設立條件如下:
- 合法建物
- 具使用執照
- 四周無遮蔽物
- 屋頂坪數15坪以上
- 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施作
若符合以上條件且房屋狀況良好就可設置太陽能隔熱棚。
公寓大廈方面,除了符合以上5點外,還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方可進行施作。且又細分有無管理委員會,須達成不同的條件需求。
一、有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簡單來說,須達成兩個條件:
- 一棟公寓總人數的2/3居民來開會且出席的居民總共持有2/3所有權。
- 出席的人要有3/4的居民同意施作且同意人數總共持有的所有權須出席的所有權比例超過3/4。
舉例來說:
一棟公寓大廈的屋頂面積有3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30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無規約規定,則出席人數需達到總人數30位的2/3,也就是20位,出席的所有權需達到總所有權300坪的2/3,也就是200坪。
同意人數需達到出席人數20位的3/4,也就是需要15位同意,且同意的所有權需要達到出席所有權300坪的3/4,也就是150坪,才可通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如第33條法規所述,設置太陽能隔熱棚,需達以下兩條:
- 設置在屋頂上,需經過頂層的所有權人同意
- 設置台電獨立電表在一樓,需經過一樓的所有權人同意
若第一次決議無果,第二次開會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也就是說,第一次會議不通過,要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可降低通過標準。
舉例來說:
若無規約規定,第二次會議的出席人數需達到區分所有權人30位的1/5,也就是6位,若區分所有權人的1/5低於三位,則出席人數最少需要3位 ,且出席的產權需要達到總產權300坪的1/5,也就是60坪。
同意人數需要超過出席人數6的1/2,也就是3位同意,且同意的所有權超過出席產權60坪的1/2,也就是大於30坪,才算通過決議。
所有開會的內容與事項均會記錄,並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二、無管理委員會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需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簡單來說,會有三種情況
- 同意施作的人持有的總所有權超過2/3,就不用算人數
- 同意施作的總所有權過半且同意人數過半數
- 一人獨大或少數人掌握分管契約書,可自行決定是否施作
舉例來說:
公寓大廈的樓頂平台面積有2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20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A想在屋頂上設置太陽光電,除非契約上有約定A可以全權處理樓頂空間(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包括A還需要至少10人同意,且A和另外同意的10人所持有的部分要超過100坪。
但是如果A、B所持有的部分超過133坪,如此A、B就無需其他人同意就可設置。